15号文落地及影响!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询金融固收组 Author 孙海波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本文第八部分参考“金融街传媒”文章《15号文对银行的影响》,作者华文龙。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更多相关交流,可以添加笔者微信18616272498,备注姓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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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从上个月15号文内容在市场流传后,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但其实单纯从法规条款角度来看,该文件新内容真的不多。监管总体上仍然是意欲维护市场的稳定,但同时也要维护监管规则的严肃性,确保地方政府关于隐性债务的规则得以被贯彻实施。笔者认为,15号文的下发非常适时及时,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至于文件发布之后的市场影响,笔者的总体判断是,短期影响主要会在6月下旬到8月上旬这1个半月的区间,因为之前缺乏口径。如果未来口径明确,可以判断影响可控,市场也有紧绷神经得以缓和。
此次最大变化之一,就是用财政部的监测平台有隐形债务企业名单代替银保监会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
未来,什么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晰,就是以财政部监测平台里面查询到有存量未结清隐性债务的企业为准。也就是说,对平台公司身份认定,不再是先入为主地以法人身份判定是否为平台,而是以是否有隐性债务这一点,来倒推你是不是平台。如果存量隐性债务通过市场化化解、不再被认定为隐性债务,就属于结清了,那么就不属于平台。
为何2015-2018年又冒出来大量新生隐性债务?难道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敢撞枪口违规展业?
这里最主要原因是两点:一方面是业务创新,另一方面是平台认定不清,不同监管对平台定义差异较大。
之前,银保监会一直维持一个名单,其中大约维持有1.1-1.2万家平台。但该名单的更新频率太低,导致实际上自2014年以后,地方政府融资主要通过名单外的平台进行,银保监会无法捕捉到实际政府融资情况。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部分已经完全丧失融资资格的土地储备中心却仍然保留在名单里面——事实上2018年后这些机构无论如何都不能开展融资。
所以从2021年开始,财政部逐步推广使用“监测平台里面是否存续有隐性债务”的这个逻辑,来定义融资平台。这也是一个更为动态化管理的平台,不是先带着有色眼镜看你这个企业是不是平台,而是只看你有没有存量隐性债务。
当然,之所以能用监测平台来替代名单,核心逻辑是假设2018年以后地方政府或者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不敢再借新的隐性债务且不登记,否则终身问责。如果有,那么金融机构也会自食其果,财政部也不允许地方政府未来为这些债务买账。
2018年以前这几十万亿隐性债务(也有保守点按2017年7月划线)到期还不了钱,又不让新增的情况下,总不能让地方政府真的违约?既然增量有信心能控制,存量怎么办?2018年开始,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直是金融机构和监管套利的核心话题!
所以未来的监管就是围绕着隐性债务压存量,控新增展开,具体手段即通过监测平台查询来实现。换句话来说,如果以前被认定为平台的机构没有存量隐性债务,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其实不会有明确的监管细则去管这类企业,只给你划一条非常红的红线——不能新增隐性债务。
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其实也是之前规则的延续。关键问题是,之前的流动资金贷款能否续作?从监管一直以来坚持维持稳定的思路看,只要之前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此前的监管要求,比如没有挪用,没有置换隐性债务,不再新增,则应该可以续作。不过不能去跨机构续接别人的此前流动资金贷款,因为跨行续贷就导致余额增加,不具有可操作性。
最早对融资平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限制,是出自2010年的文件《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要求: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公路法》、《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
这样要求的理由很简单:流动资金贷款天然是不对应项目,隐性债务置换的基本原则是要对应项目。用流动资金贷款置换隐性债务即便不考虑隐性债务问题,单纯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角度出发也不符合监管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45号文并没有说不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是说不能置换。如果不是置换呢,就是给平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以?
虽然银保监会和国务院2010年文件就规定平台新增贷款只能对应项目,但是那个“平台”是指银保监会名单里面的平台,而现实中新增隐性债务都是依靠名单外的平台产生的。
所以过去几年,的确不少银行给有隐性债务的平台(但不在旧的银保监会名单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要这个资金不被挪用去置换隐性债务或者对应政府项目,不新增隐性债务,就并不违反之前相关的监管政策。但是给有存量隐性债务未结清的平台发放流动容易被挪用,流贷资金去向不好监管,为了进一步堵上这个漏洞,银保监会此次15号文就直接禁止对平台的任何流贷性质资金;为了确保能够执行到位,平台定义以财政部监测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2019年的45号文其实就禁止流贷或流动性质资金置换隐形债务,这次15号文再次新增了对有存量隐性债务的平台不能发放流贷或流贷性质的融资的要求。
但是注意,15号文也允许对有隐形债务的平台做项目融资,只要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同时不能新增隐性债务。为何对有隐债的平台单单放开项目的融资?因为只要项目是独立核算,现金流测算的项目,就没有那么容易和存量的政府债务混为一谈,不会那么容易挪用。
那么在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融资之间还夹杂大量其他类型的融资,比如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登直融,信托永续贷(计入权益)等等。这些融资有些对应项目,有些按照权益计入,严格意义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但是因为在资金用途上合规性把控难度较大,资金流向不能把控的融资,笔者都倾向于应当认定为“流动资金贷款性质融资”,即便是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项目融资也需要本级政府确认不涉及隐性债务,不负有任何偿还义务,金融机构才能提供。
此类融资如果是过去存量的,应该不受影响;维持稳定,持续滚动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新增笔者认为存在问题。
流动资金贷款不会一刀切。总体原则是:余额不能新增;合规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续作,如果违规的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挪用到项目、新增隐性债务、虚假置换隐性债务)必须结清不能续。
至于其他行能否对本行的有存量隐性债务客户的流贷进行续作,笔者认为操作空间不大。这个合规流贷续作以本行为准,而且其他行自身也有“余额不增”的限制,对有存量隐性债务的机构,如果续作别的行流贷,就可能最终导致余额新增。
对于部分之前认可化解隐性债务,后来又被推翻的情况,如果在这期间新增了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属于违规,笔者的观点是,如果是本行做的化债,还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也就是整改的问题,不至于认定违规问责。化债本身如果存在合规问题,那是化债的问责。
尤其是一级市场是否意味着承销商承担责任,投资人就无须承担责任了?答案基本如此。
总体上,关于隐性债务的责任认定和归属应该比较清楚,贷款、信托等融资是银保监会需要从资金端把控的重点(即银行担责),债券是银保监会需要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销商的责任,但发行注册审核也承担很重要的合规责任。
相应融资人或者说城投企业及地方政府则不论是什么形式的融资,都要承担违规新增隐性债务或者虚假化债的合规责任。
先简单了解下债券投资涉及隐性债务的问题。
1、关于隐性债务有两个关键时间点:
一个是中发【2018】27号文也就是2018年8月份,这是隐性债务填报债务监测系统的截至日期,此后严禁新增隐性债务,最终认定还是要省级部门和财政部甄别,审计署也会做部分审计。2018年发改委还有194号文(企业债涉及隐性债务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还有一个财金23号文(几乎没有执行也无法执行)。
一个是2017年7月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这是首次提地方政府违规举借债务要“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时间点。
对于债券市场,如果新发的债券用于置换到期隐性债务,按照银保监会2019年45号文要求:可以通过贷款偿还公司信用类债券;也可以通过相关承销机构协助发行新的债券,偿还到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
因此投资城投债如果只是置换此前债券类隐性债务(2018年8月之前的),按照规定置换后仍然纳入隐性债务统计范围,但是只要不新增隐性债务对投资人和承销商而言并不涉及合规问题。但是2018年8月份以后涉及隐性债务,则属于违规新增隐性债务,承销商和审核注册机构、发行人也都需要担责。交易商协会、发改委2018年以后审核口径也都较为严格,对应项目新增隐性债务情况应该并不多。
承销商的主要责任,在2019年45号文和这次新的文件里面都明确强调,债券的隐性债务主要责任在承销商。
2、投资人是否承担合规责任?笔者认为需要谈到另外一个话题,即公开市场的债券投资是否穿透审查资金流向?笔者认为只要是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大包大揽的PPN或者私募债)不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不需要穿透审查资金流向!
这个疑问此前在房地产相关监管也经常遇到,房企发债资金属于他资金能够自由使用的现金流,发债资金当然去做项目公司股权然后拿地了,要穿透就被认定为银行资金违规用于拿地,但现实看肯定不能穿透。
在7月份以后因为不能向有存量隐性债务城投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即便是正常的融资需求,没有挪用到虚假化债或者挪用到项目上),导致很多企业转而向债券市场融资。债券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非常正常的资金用途,只要没有涉及新增隐性债务,没有被地方政府挪用完全没有问题。但是这里的问题是承销商和投资人并不能完全保证资金不被挪用,一般都是发行人要承诺。如果是银行贷款资金闭环用于项目建设(很多项目贷款如此操作)资金方容易管控,主要通过受托支付,按项目进度发放等方式。
所以承销商免责难度会大一些,因为最新的15号文也明确承销商不得承销变相新增隐性债务或者虚假化债的城投债。投资人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控制或者获取更多资金用途信息,如果发生挪用还不至于追究到投资人。但笔者认为并不能绝对免责,尤其如果是一级债券市场簿记建档投资,仍然要看投资人是否有尽调和评估,笔者认为统一授信的尽调需要对资金流向和用途有评估;此外需要看投资人是否和当地城投以及承销商协同包装绕监管规则,通过转为标准化债券新增隐性债务或虚假化债(虽然这种发行前的沟通记录不太容易获取,概率也很小,但这种风险还是有,并不能用标准化债券绝对不穿透资金流向来免责)。
最后需要注意,从债券投资人角度,资金流向不穿透看合规责任,但是关于隐性债务认定是要严格穿透核查资金流向以及最终承担偿还义务主体。也就是隐性债务认定最基本精神就是穿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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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为防范隐性债务出台类似规则
交易所公司债根据地方政府风险等级限制城投债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也是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交易所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城投发行人发行债券用于偿还公司债存量融资,如果这些存量融资都纳入了财政部隐性负债,那么发行该债券并不会增加隐性债务敞口额度,只是有息负债科目之间的转换,符合监管控制总量要求。
但是如果涉及偿还公司债以外的存量债务,就需要严格控制,如果这些存量债务涉及隐性债务就属于禁止范围,因为交易所不确定是否属于虚假化债,是否可能挪用。
如果是城投发行人发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那就是新增融资金额了,可能会增加该区域的隐性负债。所以只有债务率较为健康的区域城投,允许其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从公司债发行的角度对平台负债率和偿债风险进行限制和管控,其实监管的思路是一致的,公司债不对应项目,非常类似流贷,银保监会禁止通过发放流贷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到期隐性债务。
笔者的观点是,融资和授信要分开,核心是要确保资金流向不被挪用。
但是根据证券时报7月26日报道,多家银行保险机构正加紧安装端口,与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联调测试。尽管上述监测平台账户尚未向机构开放,但谨慎起见,很多之前对存量隐性债务的企业流贷普遍暂停。甚至不属于融资,只是有存量隐性债务的公司给予担保的融资也有部分暂停,这类融资主体没有存量隐性债务,但是担保机构有存量隐性债务未结清的情况。
笔者认为只要穿透看资金流向没有被挪用,应是符合最新监管要求的。所谓统一授信和穿透审查资金流向,并不是禁止对有存量隐性债务的平台的授信行为。
首先最重要的是区域风险等级。银保监会也高度关注风险等级,2020年底开始银行间和交易所发债也开始关注红橙黄绿的等级评定和融资挂钩。未来如果银保监会进一步介入,和银行一起根据风险等级对区域设限额,将是超越隐性债务的一项重大监管举措。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关于地方政府融资主要围绕着隐性债务展开,其他的关注类债务也不敢过度监管,因为一监管恐怕会被市场猜测财政部是不是要兜底。
对于隐性债务,财政部尽管再三强调不兜底,但是存量隐性债务(2017年7月之前)总体上还是倾向于属于低风险业务。这也是为何2018年下半年开始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率先发起大规模的置换。尽管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初的置换很多也不符合银保监会45号文要求——市场化的项目对应,现金流能覆盖。关于隐性债务,笔者认为只有利息问题,不存在本金风险,大不了继续往后置换延期,这也是未来政策弹性空间。
其次关于公开债券市场,因为违约后面临再融资压力,至少会成为优先保障对象。可能会有少部分城投无法获得新的流动资金,从而去发债融资补充,但是这不可能大面积新增。风险等级偏低地区交易所目前仅限于借新还旧为主(偿还自己的公司债),防止新增债务融资。
站在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角度,也需要严格控制新增隐性债务的风险;从现实情况看债券市场对城投债的发行过去半年也变得更加谨慎。
总体上,城投短期流动性承压后,大量未纳入隐性债务的关注类债务压力更大,尤其是不在旧的银保监会名单里面但是有存量隐性债务的平台,实际面临全新的融资压力。
所以未来关于城投的风险判断,一方面从法人角度看,15号文下发之后更重要的还需要债项看,同一个法人不同性质的债务融资风险差别较大。即便是隐性债务也要看是否对应项目和化债方案落地情况,如果新增项目融资,则要认真开始看项目本身的现金流以及合规增信措施(不能用储备土地,公益性资产抵押,或者依靠政府补贴收入)。
15号文,从如何确定客户是否存在隐性债务、到定期排查、专项报告、应急预案、加强授信管理、完善审批流程及授权、严格风险评估、设定区域限额、报送隐性债务排查报告,甚至做实资产分类、足额计提拨备都有具体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在平台业务上首先就需要优化制度、细化管理。相应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分类斟酌。
1、存在隐性债务的客户
(1)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2)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有的银行执行标准严格,对有专项债项项目的借款主体,连流动资金贷款都不提供。
(3)可办理标准化债权业务。
目前,城投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权,主要是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债权融资工具。根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规定,债权融资计划为非标业务,建议将债权融资计划视作“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处理。具体以北金所审批意见为准。其他三类债券,均属于标准化债权。上述业务,15号文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监管导向来看,应作为业务发力点。
2、不涉及隐性债务的客户
对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审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即可以开展各种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债券投资等标准化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等非标准化债权。
此时从风险考量出发,必须把客户当做纯粹产业国企进行审批,不能有任何“政府兜底”的幻想。业务部门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评估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再去开展业务。
另外,更要预防客户拿本行贷款,去归还存量隐性债务的情况发生。不然,被认定为“虚假化债。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监测工作方案》、《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政府隐性债务认定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以下甄别口径和标准。
1、从融资主体特点甄别
符合以下市场化融资特征的就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不需同时满足全部5点,至少满足2点,特别是满足第3点的即可认定为市场化融资:
(1)项目运营单位出资人是否社会化、市场化,除国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社会投资者。
(2)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对公司运营决策的影响程度是否较高,政府官员不能在项目运营单位内兼职。
(3)项目运营单位收入结构是否具备多样化,市场化的特征,若完全自主定价的收入占比过半数,一般可判定为市场化运营。
(4)项目经营单位能够依靠自身经营收入偿还对外融资本息,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收入足够对付对外债务。
(5)项目运营单位是否成立了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公司决策层是否能独立决策利润分配方案,不需上交财政。
2、从项目特征甄别
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
(1)交通运输项目。
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政府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轨交、公交:不能自主定价、收入先入财政,依赖政府补贴。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以补贴款为还款来源的为隐性债务,仅补贴则不是隐性债务),不交财政的收入部分为关注类债务,如广告收入。
(2)市政建设项目。
公共绿地、市政管廊、公共广场:无收入来源,所有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项目,属于隐性债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以补贴款为还款来源的为隐性债务,仅补贴则不是隐性债务),不交财政的收入部分为关注类债务。
(3)土地储备项目。
土储融资于2016年被叫停,2016年后的土储融资都属于隐性债务。
法规禁止土储中心融资,土储中心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土储中心与地方融资平台未彻底隔离的,融资也属于隐性债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土储项目,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则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
目前可以确认,城投公司代建或代拆迁获取合理报酬,不参与土地分成,不涉及垫资、带资承包等融资事宜,按合理进度付款,没有土地证抵押的,可认定不属于隐性债务。但这种代建业务金融机构也就没有业务机会了。
(4)棚改、保障房、廉租房建设。
棚改、廉租房、保障房建设收入不能覆盖支出,政府提供补贴或回购的,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有配套商业项目,且资金可自平衡的,不属于隐性债务。
保障房、经适房出售给拆迁户,以市场价格为准定价,购买人为拆迁户个人不是政府,购买人信用作为债务主体的,虽然拆迁款来源于政府也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
(5)流动资金贷款或流贷性质的融资不会纳入隐性债务
这些贷款的性质仍然是偏向于企业运营层面,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需要测算经营性现金流缺口。资金用途不能挪用与项目,所以反而很难认定是替政府项目融资,不会被纳入隐性债务。虽然现实中仍然有不少流动资金贷款在财政部的债务平台认定为隐性债务了,但是未来债务置换仍然面临难题。
以上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隐性债务识别规范,具体实践中认定隐性债务时不仅需要对表面特征进行判断,还必须根据以上规范穿透到表层之内,追索实际资金来源和还款来源,即穿透本质审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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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银保监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新文件后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融资
1. 分析银保监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新文件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与融资的影响
2. 分析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合规分析中涉及的基本问题:
(1) 地方政府预算管理;
(2) 地方政府债务与隐性债务;
(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益性国有企业的地位;
(4) 项目的类型化分析,并结合项目类型说明项目合规性分析的逻辑。
二、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模式分析
(一) 专项债券项目
1. 说明专项债券的含义、资金性质与发行要求
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项目配套融资
3. “专项债”+金融机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与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政府购买服务
1.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来源和含义
2.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规要点
3.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棚改项目中的应用
4. 根据新的政策动向,分析棚改项目后续投融资的发展趋势
(三)公建公营(直接投资)
1. 说明公建公营模式的操作方式
2. 土地开发(园区开发)项目中涉及的合规问题及其争议点分析
3. BT、FEPC模式、投资人+EPC模式分析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1. PPP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与政策沿革情况
2. 结合92号文、10号文,对PPP模式的合规要点、操作要点进行分析
(五)其他方式
三、金融机构对项目合规性的考察
1. 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考察的主要内容:融资主体、项目模式、资金来源、还款来源
2. 资金来源合规性考察的内容与方式,重点分析项目资本金的认定、名股实债的认定
3. 还款来源合规性考察的内容与方式,重点分析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的合规性分析逻辑
四、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在项目中的合作
1. 分析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的不同特点
2. 分析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投融资的方式
3. 从法律角度分析联合体的组建和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并且,分析在联合体组建之后发生联合体解散、一方不出资等特殊情形时的处理
4. 项目中标后金融机构的介入方式
一、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途径和案例分析
(一)2020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最新政策分析
1、交易所公司债发行新规对城投企业发债的影响
2、《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解读
3、《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报送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情况的通知》解读和分析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解读和分析
5、《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对地方土地财政的影响
(二)地方政府债务分类和隐性债务定义
1、地方政府债务演变过程:从地方债置换“一二三类债务”到“隐性债务”
2、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要求及常见问题
3、隐性债务识别、置换和化解
4、隐性债务置换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5、财政部和审计署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要求
(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途径和案例分析
1、隐性债务化解中的常见问题
(1)财政补贴、返还资金、政府奖励是否属于政府隐性债务?
(2)债务系统补录是否违规?
(3)债务化解和置换的差异
(4)“明股实债”类隐性债务如何化解?
2、隐性债务化解途径和案例分析
(1)通过延长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化解
(2)通过高层级平台融资化解(案例分析:国开行银团贷款化解省级高速类隐性债务)
(3)通过经营性物业融资化解(某银行通过经营性物业贷款打包化解地方平台企业隐性债务)
(4)通过高层级城投企业发债化解低层级平台债务(隐性债务转化为经营性债务的条件和操作步骤)
(5)通过城投企业市场化转型化解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分析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体系(经济结构、债务指标、土地出让等)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组成情况
—区域内产业结构
—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组成
—区域工业总产值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
—区域内上市公司数量
—区域内产业园区层级、生产总值
—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港口等货运能力;
2、土地出让收入情况
—最近三年住宅用地成交价
—最近三年人口导入情况
—最近三年酒店平均价格
—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
3、地方政府债务评价指标:债务率、偿债率、负债率
4、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常见问题
问题1:地方政府换届是否会影响平台城投企业债务兑付?
问题2:如何评价不同区域和层级的政府信用?
(二)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分析框架
1、地方区域环境和债务风险
2、真实债务结构和规模(财务分析、隐性债务、短期偿债能力)
3、平台性质、资产质量和政府救助意愿
4、全国各省份政府债务风险概述
(三)影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
1、地方政府因素(官员变更、偿债能力、地方财政绑定程度)
2、财政预算管理方式
3、平台转型困境
(四)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违约案例分析(吉林铁投、青海国资、沈阳公共事业)
三、新形势下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逻辑、特点、基本要求及未来趋势(政府投资条例、公益性减少、经营性增加,公益性政府直接支出、非公益性市场化融资)
(二)PPP、EPC+F、ABO、政府采购类的定义和区别,以及适用领域、金融机构介入方式
1、PPP定义、分类和适用领域
2、常见金融机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方式和存在问题
3、ABO和EPC模式在政信融资中的主要应用
案例1:某地区采用ABO模式授权城投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案例2:某地区城投企业通过ABO模式主导旧城改造项目
—ABO模式常见问题分析
问题1:ABO模式的政策依据?
问题2:ABO模式是否会违规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问题3:如何合规设计ABO模式对外融资?
—EPC模式操作步骤和常见问题
—EPC模式定义和投招标流程
—EPC模式常见问题
问题1:《政府投资条例》是否禁止EPC模式融资?
问题2:经营性项目是否可以采用EPC方式融资?
问题3:如何合规利用EPC模式解决基建项目融资?
4、政府购买服务合规融资方式介绍
—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和操作要点
—政府购买服务的常见问题
问题1:采购信息是否一定要对外公示?
问题2:未退出平台名单的企业是否可以担任承接主体?
问题3:土地征拆迁是否可以购买服务?
问题4: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是否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制定?
5、政府类业务案例分析及审查审批要点:
(1)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式为片区开发项目融资
(2)通过“专项债+配套融资”方式对接收费还贷公路建设融资
四、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常见融资需求、政策和融资途径分析
(一)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分类及融资相关政策解读
(二)公立学校和医院常见融资需求分析
1、校园/办公楼/门诊大楼基本建设需求
2、教学/医疗设备采购需求
3、校办企业融资需求
4、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孵化需求
(三)公立学校和医院常见融资渠道分析
1、财政专项拨款
2、地方政府专项债
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票据
4、城投代建模式
5、供应商融资
6、融资租赁
7、片区开发打包模式
(四)公立学校和医院融资常见问题分析
问题1:“建办分离”模式下如何解决基本建设项目融资问题?
问题2:公立学校和医院“以租代建”模式的差异
问题3:“十四五”期间解决公共教育和医疗项目融资的难点和突破点
五、片区开发、城市更新业务融资模式分析
(一)土地开发流程和土地出让制度、流程
(二)棚改、旧改、城市更新的差异和实施方式
1、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操作模式与常见问题
—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操作模式详解
—旧改与棚改的差异性对比
—各地旧改政策分析:山东、广东、河南、上海、四川、湖北
—旧改和城市更新常见操作模式
模式1:类棚改模式
模式2:商业化运作(商品房+保障房开发)
模式3: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
模式4:专项债+配套融资
—旧改和城市更新操作步骤
—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模式常见问题分析
问题1:如何解决拆迁资金?
问题2:征拆迁后无法进行土地二级开发的几种情形
问题3:银行介入旧改项目融资的阶段和潜在风险
—旧改和老旧小区微改造
—国务院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要求与《关于做好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老旧小区的资产划分与维修义务主体
—旧城改造与老旧小区微改造的差异对比
—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融资途径与创新金融机制
—旧改和城市更新案例分析
案例:A银行旧城改造贷款助力S市城市更新项目融资
2、保障房和安置房建设融资模式分析
—保障房和安置房定义与分类
—保障房和安置房投资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
模式1: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或保障房
模式2:政府补贴拆迁款给企业或个人作为购房款
模式3:委托代建、工程采购或补贴方式
—企业主导模式
模式1:土地带条件转让,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同时建安置房
模式2:直接参与公租房建设运营
模式3:参与经适房和限价房投资建设
—保障房和安置房融资案例分析
案例1:政府直接回购保障房和安置房
案例2:通过拆迁户购买保障房和安置房
案例3:保障房和安置房资产证券化(ABS)
(三)案例实践:城市更新业务中的难点与热点分析
1、各地政府在土地出让和开发环节政策的差异性对比
2、城市更新贷款融资违规处罚案例分析
一、2020年宏观形势回顾与2021年展望
(一)最新经济形势解读
(二)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导向解析
(三)未来产业热点与发展机遇
1.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金融资源配置
3.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国企国资改革与金融资源支持
4.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与金融资源倾斜
5.未来投资热点与金融业发展机遇
二、银行资产质量状况与信贷投放行业选择
(一)信贷总体策略部署
1.当前形势下信贷政策制定的原则
2.客户大类投向分析
(二)银行信贷结构现状分析
1.客户结构分析及案例
2.行业结构分析及案例
3.产品创新边界及案例
(三)2021年信贷投放行业选择
1.客户对策:精选大客户、优选中客户、做大小微客户
2.行业对策:行业信贷投放总体策略
3.产品对策:流贷、按揭、供应链、线上产品
(四)商业银行存量客户结构特征与调整方向
1.商业银行存量客户结构特征及经营特点
2.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如何调整信贷投放结构与节奏
三、2021年重点行业信贷投向分析与案例精析
(一)“新基建”行业风险特征识别与重要环节把控
1.轨道交通行业产业链、行业走势与风险管控
2.新能源行业产业链、行业走势与风险管控
3.人工智能行业产业链、行业走势与风险管控
4.大数据行业产业链、行业走势与风险管控
5.5G项目客群业务模式与风控要点
6.特高压客群融资新模式与风控要点
7.工业互联网产业链分析与风控要点
(二)房地产行业行业风险特征识别与重要环节把控
1.最新房地产宏观政策取向与市场数据解读,以及“房住不炒”下银行业房地产融资质量变化趋势
2.房地产行业风险识别切入点、重点与方法
3.银保监会房地产贷款检查和关注重点与处罚案例分析(近两三年的检查和关注重点)重申“合规五条”
4.具体行业授信业务风险识别与防控
4.1房地产开发贷款
4.2房地产债券投资业务
(三)政府融资业务
1.隐性债务的定义及识别方法
2.隐性债务识别中的难点与合规性分析
3.隐性债务置换和化解中常见问题与案例分析
4.政府平台融资审查的几个难点问题
5.监管检查对政府平台类企业融资的关注要点及处罚案例分析
6.地区风险识别与防范及案例分析
7.具体几种融资业务风险识别与防控
7.1安置型商品房建设融资的合规性分析及应对
7.2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政府融资行为合规性分析及应对
7.3园区开发融资合规性分析及应对
7.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合规性分析及应对
(四)建筑施工行业分析方法与审查要点分析
1.建筑施工业最新行业发展概况、政策导向(含智能建筑产业发展趋势与产业展望)
2.建筑业产业链分析与建筑大数据分析
3.建筑施工行业风险识别切入点、重点与方法
4.建筑施工行业几种主要融资模式的风险控制实务与案例
5.建筑施工企业最新项目融资创新综合案例分析与风险防范
(五)制造业信贷投放与审查要点
1.整体特点及变化趋势
2.传统制造业融资风险及化解案例
3.新型制造业行业特征及审查要点: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
讲师介绍
讲师A
法询金牌讲师,有多年PPP和政府融资业务研究经验。国家发改委PPP定向邀请专家。
讲师B
某大型股份商业银行负责产品创新以及分行业务培训等工作,法询金融金牌讲师,线下授课百余场,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讲师C
历任:股份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人;
股份制行一级分行副行长、风险总监;
现任:某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副行长、首席风险官。在信贷战略制定、信贷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培训时间&费用
※时间:2021年9月17-19日
※地点:青岛(具体地址参照“参会指引”)
※费用:三天5200元/人,任意两天3800元/人
参会福利
※开课前十天报名且付费,直减¥300元;另外3人以上报名可再抵扣¥300/人
※赠送线上高级会员月卡或八折办理高级会员年卡权限
※参会学员名录及同业交流机会
扫二维码联系助手报名
手机&微信:182 2107 8897